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Pais e Professores do Colégio Yuet Wah de Macau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3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粵華中學家長教師會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粵華中學家長教師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Pais e Professores do Colégio Yuet Wah de Macau,英文名Parents and Teachers Association of Macau Yuet Wah College。
第二條——會址
澳門得勝馬路18號粵華中學。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加強學校與家長之溝通和聯繫;收集家長對學校行政及教育政策之意見;促進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間之瞭解,從而建立良好融洽之關係;在人力、物力及精神上支持並改善學校設施,輔助校務發展。
第四條——本會之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
1. 凡就讀或曾就讀粵華中學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以及曾任職的老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繳交會費,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2. 在職本校的教職員,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及表決權;
2. 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權;
3. 有權參與家教會舉辦的活動;
4. 享有會員的福利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協助促進本會會務;
3. 按時繳交會費;
4. 凡是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者,本會有權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八條——領導機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有權確定本會舉辦的一系列活動;
3. 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和會費;
4. 選出本會之領導機構;
5. 按法律執行章程以外之各項職能。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組成、召集和決議
1. 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1名;
2. 會員大會由主席依法召集。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特別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經五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要求,亦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
理事會由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秘書1人、財政1人及理事4人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權限
1.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並透過理事長代表本會;
2. 負責本會之運作,及執行會員大會之各項決議;
3.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及財務報告;
4. 批准入會申請;對會員作出處分。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1名,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審核賬冊,並對本會之會務發表意見。
2. 監事會有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領導機構的任期
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成員任期為2年,惟同一職位祇可連選及連任一次。監事會成員之任期亦為2年,則可連選及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1. 本會的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以及會員、其他人士的捐助和政府的資助。
2. 在理事會舉行例會時,財政應負責報告財政狀況。
3. 家教會的所有財務收支,須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財政及一名校方代表三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其他
1. 本會理事長自動成為「澳門粵華中學校友會基金會」委員。
2. 本會對外負責任文件需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及一名校方代表兩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